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蒋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11月,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敏,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西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0年8月,住甘肃省西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颖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和县永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9)甘05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涉及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工程款、项目纳税、项目验收、资产清算、银行账户共管、房屋销售等多项内容,且系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的行为,需双方自愿配合履行。执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矛盾,对调解协议部分内容的理解存有分歧,不积极主动配合履行己方的法律义务,且该调解协议部分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执行事项不具体,另有部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导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5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小莉
审 判 员 赵文山
审 判 员 逯周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佳宁
书 记 员 卜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