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兴华电缆有限公司与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1321民初1768号
原告:安徽兴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仇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兴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电缆公司)与被告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梨都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华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梨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华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梨都电力公司给付10195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梨都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梨都电力公司从兴华电缆公司购买电线电缆,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电线电缆合同,每份合同明确约定了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总价款;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提供普通发票)等约定。合同签订后,兴华电缆公司如约供货,累计货款101957.4元,并出具了普通发票。后兴华电缆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梨都电力公司拖延至今未给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兴华电缆公司要求梨都电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逾期付款损失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2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梨都电力公司辩称:因梨都电力公司负责人多次更换,对该次买卖合同所涉及内容不清楚,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兴华电缆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无事实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至10月间,梨都电力公司因310国道扩建电杆迁移工程,与兴华电缆公司签订了四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地点见附表;质量三包,期限一年;需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费供方承担;以供方生产的实际数量结算;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提供普通发票;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合同签订后,2015年8月8日兴华电缆公司根据合同DDLD15-20向梨都电力公司送货高压绝缘线3000米,合计价款21600元,并于2015年8月13日开具编号为03945137的普通发票一张。2015年8月14日兴华电缆公司根据合同DDLD15-21向梨都电力公司送货高压绝缘线3042米,价款为21600元,低压绝缘线5000米,价款为18000元,合计42640.20元,并于2015年8月24日开具编号为03599345的普通发票一张。2015年9月8日兴华电缆公司根据合同DDLD15-22向梨都电力公司送货低压绝缘线6221米,合计价款22395.60元,并于2015年9月8日开具编号为03599346的普通发票一张。2015年10月10日兴华电缆公司根据合同DDLD15-31向梨都电力公司送货低压绝缘线4256米,合计价款15321.60元,并于2015年12月1日开具编号为03599350的普通发票一张。以上四次送货总计价款101957.40元,并经梨都电力公司人员毛厦签字确认。后经兴华电缆公司多次催要,梨都电力公司至今未付。
另查明:兴华电缆公司原名安徽省砀山兴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变更为安徽兴华电缆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电线电缆采购合同》、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送货单、发票签收回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5年8月至10月间,兴华电缆公司与梨都电力公司签订的四份《电线电缆采购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兴华电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梨都电力公司涉案工地供应了高压绝缘线、低压绝缘线,梨都电力公司尚欠兴华电缆公司货款101957.40元没有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梨都电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货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梨都电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兴华电缆公司要求梨都电力公司给付货款101957.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梨都电力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安徽兴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1957.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完该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70元,由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信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