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民终2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迎新,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90117907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迎新因与被上诉人砀山梨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迎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鸿超
审判员姚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中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