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恢1603号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陈清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燕,广东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提督街58号锦阳商厦24楼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48339411。
法定代表人:黄宏。
申请执行人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077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4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82100元(人民币,下同)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519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7449.29元,其中扣缴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7399.2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2019年9月2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和解款100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和解款20000元。被执行人已将剩余执行费1693.95元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内容已替代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5191号、(2021)粤0305执恢16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