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刘福韬,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911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刘福韬,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湖大路6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584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2189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刘福韬、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8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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