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5民初9591号
原告: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西南宁市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市某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29.76元,已经收取8364.88元,因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减半收取为4182.44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回原告4182.4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