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民初336号之三
原告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与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恒远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以双方已不存在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恒远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300元,减半收取65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7150元,由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缪凌 审判员  胡伟 审判员  钱菲
书记员  周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