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5722号之二
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陆克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响雷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人民陪审员 凌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