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81民催20号
申请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法定代表人:郁琴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1020327222134600,票据金额50000元,出票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新桥支行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宇英
审判员  汪 雄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碧莲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