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917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楼22层,现实际营业地宜兴市新街街道中节能产业园一期二标段7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21260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18号14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7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