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917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官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楼22层,现实际营业地宜兴市新街街道中节能产业园一期二标段7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9212602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448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18号14栋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040417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