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异3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铁岭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南环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岩,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保全人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戈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铁岭广播电视台(2019)辽0103财保1910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铁岭广播电视台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铁岭广播电视台称,贵院查封冻结的账户是异议人社保缴纳账户,资金来源是职工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还有返给个人的医保费等。该账户资金不是单位的使用资金,是职工的预存资金(从2015年8月开始代扣职工的社保费,等待社保局通知缴纳)。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查封。
本院查明,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铁岭广播电视台财产保全一案,依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辽0103财保19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铁岭广播电视台银行存款721964.5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冻结了铁岭广播电视台在铁岭银行岭东支行12×××38账户的存款721964.58元。铁岭广播电视台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现铁岭广播电视台主张法院冻结的其在铁岭银行岭东支行12×××38账户系其社保缴纳账户,要求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本院依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铁岭广播电视台的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不符合上述规定中不得查封的财产范围。故对异议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铁岭广播电视台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复议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红
审 判 员 周大承
审 判 员 邹红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家乐
书 记 员 周禹岑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