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790号
申请人: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4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戈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铁岭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南环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岩,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华,女,该电视台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铁岭广播电视台铁岭银行岭东支行账号12×××29存款290773.8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大洋高清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铁岭广播电视台铁岭银行岭东支行账号12×××29存款290773.8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杨晓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