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7863号
原告: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高科路**。
法定代表人:马镇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东,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女,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原告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7月1日起诉被告***,本院已就双方纠纷作出(2013)东陵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属于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宏伟
人民陪审员  孙福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邢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