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12执10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