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20281号
原告:文继波,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3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男,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原告文继波与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文继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永柱公司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并从2019年11月7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永柱公司系位于重庆市江津区X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设项目的总包方。2017年10月初,被告将案涉项目的主体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并要求原告交200000元的保证金,说等被告中标后,原告就进场施工。2017年10月11日,原告应被告永柱公司要求,向被告永柱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200000元。2017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中标,但被告至今未将任何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也未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的工程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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