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627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英,系夫妻关系。
被告:**,男,汉族,1968年0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3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委托代理人:霍克洪,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本院予以减免75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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