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657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花土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法定代表人:陈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萍,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原告***与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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