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8862号 原告:重庆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3930345F。 法定代表人:苏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3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桃都山***一道E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6DL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轩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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