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光成与**,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5062号 原告:周光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花土湾3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法定代表人除永刚,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花半里路2号2幢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5149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周光成与被告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祥麟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周光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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