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渝0113民初795号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龙洲湾街道渝南大道297号1幢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0902H。 法定代表人:李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村一组彭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4505027614。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干湾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3781569864J。 负责人:何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男,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柱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竹村委会)、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干湾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金竹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干湾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95053元。事实及理由:永柱公司与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6年4月27日,双方签订《鱼洞街道云教育产业园至云篆山泥结碎石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永柱公司已履行完施工肉容,并在2017年8月16日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于2017年9月27日进行复查验收。2019年8月23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审核,工程审定金额为3225053元。后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陆续支付工程款2830000元,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至今仍欠付工程款395053元。经永柱公司多次催告,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仍已各种理由拖延,遂诉至本院。 金竹村委会辩称,案涉工程已经修建完毕,但是当时村委会已经换届,2016年、2021年换了书记,所以对该工程情况不清楚,具体的已付款金额我方也不清楚。 干湾村委会辩称,永柱公司诉请的事实属实,但是对于如何付款村委会不清楚,都是财政付款,招投标也是街道办理,合同是我们村委会签的,具体的已付款金额干湾村委会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向永柱公司发布巴南区鱼洞街道金竹、干湾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云教育产业园至云篆山泥结碎石道路工程中选通知书。2016年4月27日,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作为甲方与永柱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鱼洞街道云教育产业园至云篆山泥结碎石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鱼洞街道云教育产业园至云篆山泥结碎石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地点为鱼洞街道金竹、干湾村;工程范围为项目全长约3.667公里,路基按8.5米宽度进行开挖,路面按6.5米宽度进行片石、碎石铺装,含挖土方、挖石方、片石底基层、泥结碎石铺面碾压、涵洞、土边沟、管线搬迁、占地协调等施工图相关内容;工期要求30天;合同金额289665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交工经上级验收合格,且在上级补助金到账后,30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50%;工程按规定结算完成,且在上级补助金到账后,180日内累计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5%,质保期一年,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1年满后且无质量争议,经中选人申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质保金不计利息。 2017年1月17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鱼洞街道云教育产业园至云篆山泥结碎石道路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增加工程范围,将云云路向云篆山石马场镇延伸至干湾村回龙湾,全长约4.38公里,施工合同3.667公司,增加0.72公里;工期要求90天;合同金额暂定550000元,付款方式按施工合同执行。 施工合同签订后,永柱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8月16日,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17年9月27日,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对案涉工程进行复查。2018年,永柱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使用。2019年8月23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完成最终结算,审定金额为3225053元。永柱公司在庭审中陈述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已付工程款2830000元。本院于庭审中要求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限期将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核实后反馈本院,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逾期未向本院反馈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 上述事实,有永柱公司、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当庭陈述及永柱公司提供的中选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工程交工验收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永柱公司与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完工后,永柱公司已于2018年将案涉工程交付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使用,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已于2019年届满。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或质保扣款,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应退还全部质保金161252.65元(3225053元×5%)。针对施工合同“工程按规定结算完成,且在上级补助资金到账后,180日内累计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的约定,本院认为,该条约定中“上级补助资金到账后”应视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施工合同对该上级补助资金的性质、数额、来源以及到账时间均未明确,且在庭审中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亦无法明确上级补助资金的性质、数额、来源以及到账时间,亦未举证证明其对上级补助资金进行申报,质保期届满至今长达6年以上,构成怠于主张款项,故本院认为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本院认为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应于竣工结算后18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即应于2020年4月22日前支付3063800.35元(3225053元×95%)。综上,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向永柱公司支付全部结算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应向永柱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3225053元,永柱公司自认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已付款2830000元,尚欠395053元(3225053元-2830000元),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对已付款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已付款金额,故本院对永柱公司诉请金竹村委会、干湾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95053元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950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