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7068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1019室。

法定代表人雷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娟,女,19731031出生,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森,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欣然,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卓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514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刘慧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魏应杰、邵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9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爱娟、贺华敏,被上诉人倍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立森、汪欣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1212,欧雷公司与倍卓公司签订《项目授权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倍卓公司保证在此项目中标之同时,向委托人欧雷公司购买此次授权投标的所有中标产品,并与欧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如违反以上条款,倍卓公司需赔偿欧雷公司30万元违约金。倍卓公司于2012110(网络公布时间)已确定中标,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事宜,至今未能向欧雷公司购买产品并与其签订合同。根据《项目授权协议书》第三条第3款之规定,倍卓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照合同约定,倍卓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欧雷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倍卓公司支付欧雷公司违约金30万元;2、请求判决由倍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倍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倍卓公司确于20111212与欧雷公司签订《项目授权协议书》,但因欧雷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中缺少必要的授权文件,并未使用欧雷公司的产品进行投标。其次,欧雷公司提交的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存在美国Stop motion公司的专业定格制作软件Stop motion pro,但其提供的授权文件已过授权期限,倍卓公司按该授权文件上的网址登录查询,发现欧雷公司并非stop motion公司的大陆授权商。最后,倍卓公司要求欧雷公司提供相应的补充授权文件,欧雷公司以该授权文件并非必需为理由拒绝提供,最后倍卓公司只能使用其他公司的产品。后倍卓公司补充答辩称,《项目授权协议书》是附条件生效的买卖合同,条件为倍卓公司按照欧雷公司提供的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正版的软硬件中标之后,购买欧雷公司的所有中标产品。但事实上条件并未成就,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能采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1212,欧雷公司(甲方)与倍卓公司(乙方)签订《项目授权协议书》,就乙方第0773-1141GNJY11653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甲方制造的品目号为J11-c04/J11-c04-15设备名称:动漫设计及制作设备等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其中约定,甲方的责任:根据乙方的需求,甲方将给予乙方针对于此项目的授权书、公司及产品彩页等合法有效的文件资料。作为制造商,甲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次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义务。乙方中标后,甲方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新的正版的软硬件等产品,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甲方在授权乙方后,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直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甲方如有违反以上约定,应赔偿给乙方30万元违约金。乙方的责任:乙方在此项目中绝不投同欧雷公司有竞争性质的相关产品。乙方保证在此项目中中标之同时,向欧雷公司购买此次授权投标的所有中标产品,并与欧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乙方如违反以上条款,需赔偿甲方3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欧雷公司向倍卓公司提供了有关投标资料,但未向其提供有效的Stop motion pro软件授权书。后倍卓公司以北京迪生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产品投标后中标,未向欧雷公司购买产品。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一审庭审中,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其已向倍卓公司提供了全部资料,Stop motion pro软件不需要授权;倍卓公司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可以证明其多次向欧雷公司索要过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但欧雷公司未提供。因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内容显示,双方对履行合同有过沟通,但主要分歧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投标时是否需要授权,对此问题,该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判定。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201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0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倍卓公司已中标“2011年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计算机应用专业)J11-c04J11-c05;倍卓公司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原告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一份招标参数技术参考,用以证明招标文件中未明确Stop motion pro软件需要授权,即使授权过期,也与中标项目无关;倍卓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Stop motion pro软件需要授权。该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综合予以判定。原告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互联网上关于Stop motion pro软件的介绍,用以证明该软件不需任何授权或代理即可从互联网上购买;倍卓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该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两张名片,用以证明其第二段录音证据中二人的身份;倍卓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因欧雷公司未向该院提交该段录音证据,该证据不具备与本案的关联性,该院不予认定。原告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招标文件一份,其中显示“11.4本次招标的最小投标单位为包。此次货物分为37个包,投标人可37个包全投,也可以只投其中1个包。但同一包的投标方案只能有1个,否则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予以拒绝”,“13.3.2)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交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J11-c13包除外,但所投产品必须来自正规渠道,并提供相关证明)”,欧雷公司陈述,凡是需要有授权的产品,在文件明细中均有标注,但Stop motion pro软件则未特别说明;倍卓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Stop motion pro软件需要有制造商的授权文件,并且同一个包的投标方案只有一个。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一审庭审中,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679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欧雷公司不是Stop motion pro软件的大陆授权商;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任何人均可在互联网购买Stop motion pro软件。该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欧雷公司并非Stop motion pro软件大陆授权商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用以证明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书;欧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美国Stop motion pro软件需授权;因双方均无异议,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倍卓公司未使用欧雷公司产品投标,而使用了迪生公司产品;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该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过期Stop motion pro授权文件一份,用以证明欧雷公司已超过Stop motion pro授权期限;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该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招标文件一份,内容与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的招标文件基本相同,用以证明欧雷公司缺乏授权文件;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一审诉讼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该院前往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中金公司陈述,其作为教育部的代理方进行招标,倍卓公司当时是投标方之一;在投标时,生产商可直接投标,如果不是生产商,就要有生产商的授权书,已在招标文件的第13.3.2)中明确写明,其中货物包括软件;如是外国产品,应由外国制造商给投标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方可投标,项目专家评审时要求必须有授权文件,且必须在有效授权期限之内;包为最小投标单位,不能拆分。案中双方对该调查内容真实性认可。

一审庭审中,欧雷公司陈述,其诉讼请求的依据在于倍卓公司违反了双方《项目授权协议书》中乙方责任第4条,具体理由是倍卓公司中标后未依约向欧雷公司购买产品,违反了协议书乙方责任第3条,且其购买了迪生公司产品,Stop motion pro软件无需授权,正版产品即可。倍卓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协议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合法授权;因条件未成就,故合同未生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倍卓公司与欧雷公司之间签订《项目授权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倍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而应向欧雷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对此该院分析如下:首先,《项目授权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倍卓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欧雷公司应向其提供合法的资料和产品,并在倍卓公司中标后依约购买其产品,但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合法授权,导致不能中标,故合同属成立未生效。欧雷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该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应重点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案中,双方在《项目授权协议书》中就投标事宜进行了约定,提供资料、投标、中标后购买产品均属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这些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履行完全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判定,故该院对倍卓公司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抗辩内容不予采信。其次,倍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而应向欧雷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根据双方陈述、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双方在履约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欧雷公司主张,其已向倍卓公司提供全部资料,且Stop motion pro软件是正版软件即可,无需生产商授权,故倍卓公司不应向与之有竞争关系的迪生公司购买产品,而应在中标后向其购买产品。根据该院对中金公司的调查笔录和在案其他证据可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交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且中金公司已明确软件亦属货物范围,故Stop motion pro软件如要成功中标,必须向招标方提供生产商的合法授权,否则无法通过审核。欧雷公司关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无需授权的陈述无相应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欧雷公司认为不需要提供软件合法授权且未提供的情况下,倍卓公司以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并未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违反,此时欧雷公司主张倍卓公司违约并进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在招标文件中,59项产品有7项产品需要授权,其余产品没有要求授权,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没有要求授权的产品之中,说明不需要授权。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整包项目中属于很小的一个产品,有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也使用了欧雷公司提供的Stop motion pro,均没有提供授权。欧雷公司没有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并不影响倍卓公司通过投标审核,倍卓公司在确定中标的情况下未与欧雷公司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属于违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倍卓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倍卓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二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合同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项目授权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倍卓公司项目中标后,要向欧雷公司购买所有中标产品,而非仅购买欧雷公司作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因此,欧雷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中标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虽然在技术部分中,对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没有明确约定,但商务部分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中明确规定如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应提交货物制造商授权。该部分约定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欧雷公司向倍卓公司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需要相关授权文件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欧雷公司关于Stop motion pro软件价值很低,不属于主要货物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是否属于主要货物不能仅以货物价值确定,应通过该货物在招标项目中的作用来认定。本案所涉招标项目为动漫设计及制作设备,而Stop motion pro软件是专业定格动画拍摄软件,对于招标项目而言不可或缺。从商务部分所列货物清单分析,一般货物仅列明产品名称,对产品品牌无明确要求,而对定格动画拍摄软件明确规定了产品品牌,故该产品在招标要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应认定为主要货物,欧雷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诉讼过程中,欧雷公司认可其在招标时并不具备Stop motion pro软件制造商的授权,因此继续履行《项目授权协议书》会使倍卓公司的投标行为承担巨大的失败风险,故倍卓公司另行采购产品的行为并不属于《项目授权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欧雷公司关于倍卓公司在确定中标的情况下未与欧雷公司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属于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李依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