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7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A座1019室。
法定代表人雷喜,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娟,女,
委托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908室。
法定代表人郭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立森,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欣然,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倍卓三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卓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欧雷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
倍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倍卓公司确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庭审中,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用以证明其已向倍卓公司提供了全部资料,Stop motion pro软件不需要授权;倍卓公司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可以证明其多次向欧雷公司索要过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但欧雷公司未提供。因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证据内容显示,双方对履行合同有过沟通,但主要分歧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投标时是否需要授权,对此问题,该院将结合在案其他证据予以判定。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2012)京求是内经证字第00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倍卓公司已中标“2011年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计算机应用专业)J11-c04、J11-c
一审庭审中,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6790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欧雷公司不是Stop motion pro软件的大陆授权商;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任何人均可在互联网购买Stop motion pro软件。该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欧雷公司并非Stop
motion pro软件大陆授权商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投标分项报价表》,用以证明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书;欧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美国Stop motion pro软件需授权;因双方均无异议,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授权委托书,用以证明倍卓公司未使用欧雷公司产品投标,而使用了迪生公司产品;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该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过期Stop motion pro授权文件一份,用以证明欧雷公司已超过Stop motion
pro授权期限;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该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倍卓公司向该院提交招标文件一份,内容与欧雷公司向该院提交的招标文件基本相同,用以证明欧雷公司缺乏授权文件;欧雷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一审诉讼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该院前往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中金公司陈述,其作为教育部的代理方进行招标,倍卓公司当时是投标方之一;在投标时,生产商可直接投标,如果不是生产商,就要有生产商的授权书,已在招标文件的第
一审庭审中,欧雷公司陈述,其诉讼请求的依据在于倍卓公司违反了双方《项目授权协议书》中乙方责任第4条,具体理由是倍卓公司中标后未依约向欧雷公司购买产品,违反了协议书乙方责任第3条,且其购买了迪生公司产品,Stop motion pro软件无需授权,正版产品即可。倍卓公司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双方协议书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合法授权;因条件未成就,故合同未生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倍卓公司与欧雷公司之间签订《项目授权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倍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而应向欧雷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对此该院分析如下:首先,《项目授权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倍卓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欧雷公司应向其提供合法的资料和产品,并在倍卓公司中标后依约购买其产品,但欧雷公司未向其提供合法授权,导致不能中标,故合同属成立未生效。欧雷公司认为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该院认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应重点审查合同具体内容。案中,双方在《项目授权协议书》中就投标事宜进行了约定,提供资料、投标、中标后购买产品均属合同明确约定的内容,这些合同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履行完全与否,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判定,故该院对倍卓公司对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抗辩内容不予采信。其次,倍卓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而应向欧雷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根据双方陈述、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双方在履约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欧雷公司主张,其已向倍卓公司提供全部资料,且Stop motion
pro软件是正版软件即可,无需生产商授权,故倍卓公司不应向与之有竞争关系的迪生公司购买产品,而应在中标后向其购买产品。根据该院对中金公司的调查笔录和在案其他证据可知,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如果投标人所提供的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提交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且中金公司已明确软件亦属货物范围,故Stop motion pro软件如要成功中标,必须向招标方提供生产商的合法授权,否则无法通过审核。欧雷公司关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无需授权的陈述无相应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在欧雷公司认为不需要提供软件合法授权且未提供的情况下,倍卓公司以其他公司产品进行投标,并未构成对合同约定的违反,此时欧雷公司主张倍卓公司违约并进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在招标文件中,59项产品有7项产品需要授权,其余产品没有要求授权,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没有要求授权的产品之中,说明不需要授权。Stop
motion pro软件在整包项目中属于很小的一个产品,有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也使用了欧雷公司提供的Stop
motion pro,均没有提供授权。欧雷公司没有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的授权并不影响倍卓公司通过投标审核,倍卓公司在确定中标的情况下未与欧雷公司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属于违约。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倍卓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倍卓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二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所涉合同效力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项目授权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倍卓公司项目中标后,要向欧雷公司购买所有中标产品,而非仅购买欧雷公司作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因此,欧雷公司应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中标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虽然在技术部分中,对Stop motion pro软件是否需要授权没有明确约定,但商务部分亦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部分中明确规定如主要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应提交货物制造商授权。该部分约定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欧雷公司向倍卓公司提供Stop motion pro软件需要相关授权文件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欧雷公司关于Stop motion pro软件价值很低,不属于主要货物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是否属于主要货物不能仅以货物价值确定,应通过该货物在招标项目中的作用来认定。本案所涉招标项目为动漫设计及制作设备,而Stop motion pro软件是专业定格动画拍摄软件,对于招标项目而言不可或缺。从商务部分所列货物清单分析,一般货物仅列明产品名称,对产品品牌无明确要求,而对定格动画拍摄软件明确规定了产品品牌,故该产品在招标要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应认定为主要货物,欧雷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诉讼过程中,欧雷公司认可其在招标时并不具备Stop motion pro软件制造商的授权,因此继续履行《项目授权协议书》会使倍卓公司的投标行为承担巨大的失败风险,故倍卓公司另行采购产品的行为并不属于《项目授权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欧雷公司关于倍卓公司在确定中标的情况下未与欧雷公司签订购买产品合同属于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北京欧雷新宇动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
邵 普
二○
书 记 员 李依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