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4财保12号
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0号。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阳宏盛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吉洞乡高家北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辽鞍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朝阳恒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喀左经济开发区20170005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房产12座(被保全资产明细详见附表),保全金额3534.3015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在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0701********),保全金额11465.6985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宏盛镁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阳市辽阳县吉洞乡高家北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保全金额140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宏盛镁制品有限公司在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7140********),保全金额10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辽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首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3103********),保全金额150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2100********),保全金额150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朝阳恒安重工有限公司在喀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为5678********),保全金额15000万元。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以独立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位于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宗,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800号,保全金额539.225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房产12座,分别坐落于1.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7号13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3号,保全金额584.8593万元;2.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4号11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2号,保全金额101.55557万元;3.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6号9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8号,保全金额183.9508万元;4.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1号10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802号,保全金额121.472766万元;5.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5号12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7号,保全金额95.052466万元;6.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号14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801号,保全金额330.908866万元;7.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11号7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9号,保全金额188.6357万元;8.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9号3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4号,保全金额162.5622万元;9.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8号4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1号,保全金额867.7657万元;10.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3号6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6号,保全金额114.710166万元;11.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10号2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0号,保全金额123.3603万元;12.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道石油大街91-2号5幢1-1,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辽(2020)铁岭市清河区不动产权第0001795号,保全金额120.241866万元。保全期限均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铁岭合信重工有限公司在铁岭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清河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0701********),保全金额11465.6985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辽阳宏盛镁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阳
市辽阳县吉洞乡高家北沟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保全金额140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宏盛镁制品有限公司在辽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7140********),保全金额10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辽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辽阳首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3103********),保全金额150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2100********),保全金额150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朝阳恒安重工有限公司在喀左县农村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为5678********),保全金额15000万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缓交),由申请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任彤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