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执6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8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阳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清州街66-1号苏南工业园区内C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坳,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仲裁委员会(2021)辽仲裁字第205号裁决书,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辽10执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沈阳市铭诚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D1××**特斯拉小型汽车。并依法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上述车辆,评估价为396300.00元。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2022)辽10执6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并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上述车辆,经二次拍卖,竞买人**以345169.50元竞买成功。并依法作出(2022)辽10执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上述车辆更名过户给**。 上述车辆在查封前有招商银行贷款120,000.00元,已用拍卖款支付给招商银行,辅拍费3,950.00元,申请人垫付评估费4,000.00元,均在拍卖款345,169.50元中扣除,支付给申请人217,219.5元抵偿本案债务。 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2022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印明大 审判员  朱薇薇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