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1021执异16号
异议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洪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朝阳市西姆莱斯石油铸钢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市西姆莱斯石油铸钢管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对本院查封拍卖的被执行人朝阳市西姆莱斯石油铸钢管件有限公司的院内生产线的附属设备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主张因朝阳市西姆莱斯石油铸钢管件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将公司名下的三台装载机,一台叉车抵押给异议人。因此异议人主张解除对朝阳市西姆莱斯石油铸钢管件有限公司的院内生产线等附属设备的查封和拍卖。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实
审判员:边玲
审判员:刘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孔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