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34号
申请人: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北路69号院4号楼中海枫丹公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尚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