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416号
原告: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829079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有代码913713007517557974。
法定代表人:**东,总经理。
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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