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9民初355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卫勇,男,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17557974。
法定代表人:谷昊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钿,男,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连,女,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卫勇,被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钿、唐茂连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案外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
(反诉被告)***
撤回起诉。
二、准许
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8274元(***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413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案件受理费1626元(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粟少清
人民陪审员  李丽荣
人民陪审员  甘登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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