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胡敬保、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2478号
原告: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铜井镇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镇三官庙村。
法定代表人:**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广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沂南县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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