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243号
原告:宜兴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28幢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893827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798号21楼2107-2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878081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与被告成都道兴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坤泰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坤泰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2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821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4441元,由坤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