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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月、成都道兴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月,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道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614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现住址与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应根据原告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起诉事由,本案应以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至于上诉人称自己现住北京市的问题,因其提供的房产证等证据不足以证实连续居住情况,且亦不影响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