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7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海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忠,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海,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深圳海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委托执行代理人任陈静,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海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
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332房间。
法定代表人吴俊杰,总经理。
深圳海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3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深圳海卫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本金1 138 240元;支付服务费利息(以1 138 2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止的利息);支付违约金300 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对登记在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2022年9月1日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102 576元,上述案款扣除执行费1438元后,已发还申请人101 138元。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做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对登记在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2年9月5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101 138元。除上述采取措施外,本院在执行中经总对总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出资登记信息、无网络银行存款、无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3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苗嘉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