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思卓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思卓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萍民三初字第58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思卓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东,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思卓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曾东林
代理审判员  周丽娜
代理审判员  蔡美来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