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55-1号
原告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世导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198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4元,共计3137元,由原告杭州科器电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