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民终3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8号申花冠城63栋第2至4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纬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钱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镇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