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932号
原告:广东宾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0G。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勇,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惠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0M。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原告广东宾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以案涉纠纷经法院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广东宾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宾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洪建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瑞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