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休门街1号新休门1-2-2705,组织机构代码694685867。
法定代表人:梁彦中,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敦惠丽
人民陪审员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武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