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解某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解红兵,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执行人:梁彦中,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
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修门街1号新修门1-2-2705,组织机构代码694685867。
法定代表人:梁彦中,职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红兵与被执行人梁彦中、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10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