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427号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彦中,总经理。
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