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财保40号
申请人:***,女,197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46858676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270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