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行,住址地石家庄市**区**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东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2705。
法定代表人:梁彦中。
被执行人梁彦中,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鹿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空天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康虹路与颖秀路十字路口牛旺综合楼北区四层466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332号裁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行与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梁彦中、***、***、***、***、山东省空天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332号裁决书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支行与河北泽旭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梁彦中、***、***、***、***、山东省空天北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