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保字第151-2号
申请人海南康芝药品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英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博洲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卫,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9月2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115-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博洲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茂支行账户2201XXXXXXXXXXX上的存款400万元。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申请人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海南博洲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金茂支行账户2201XXXXXXXXXXX上的存款21341.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韦庆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