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8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大天花园18栋2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71074705A。
法定代表人:黄东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苗增国,海南众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温泉新村墟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671081286P。
法定代表人:孙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0108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保费134910元及相应违约金(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51.1元(暂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不动产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含预售)、车辆登记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人民政府调查其财产登记情况,但在该处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琼海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方式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青松
审判员 姚宏娟
审判员 毛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你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