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108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
法定代表人:旷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
法定代表人:符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海南快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海南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海南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

dvpgqop3z2qc4vs9d9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审核:***撰稿:***校对:***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3日印制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