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22民初1454号
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会春,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原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