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大高庄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楚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湘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联社职员。
原审被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3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与被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召陵区农信联社)、原审被告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农信联社于2014年6月4日诉至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永泰公司和远航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漯民二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远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召陵区农信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永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远航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远航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减半收取为75900元,由漯河市远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谷彩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