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漯河市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保128号
申请人:漯河市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中段农委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19165594。
法定代表人:张雯雯,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9962069Q。
法定代表人:李国和,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漯河市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诚达建筑劳务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泰建设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诚达建筑劳务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査封、扣押被申请人永泰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诚达建筑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