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保128号
申请人:漯河市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黄河路中段农委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19165594。
法定代表人:张雯雯,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99962069Q。
法定代表人:李国和,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漯河市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诚达建筑劳务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永泰建设工程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诚达建筑劳务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査封、扣押被申请人永泰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诚达建筑劳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姚 冰
人民陪审员 史秀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