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3执2029号
本院在执行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与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77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银行存款2218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贺 词
书记员 侯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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