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0203民初777号
原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30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海防街**号。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号:2102121970********,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海口路海桥园***号1—2—2。
原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未能按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被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7年年底前支付货款221830元,但截止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218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辩称,虽然其签了还款计划书,但是金额不符,且签字的目的也不是确认还款计划而是为了缓和双方的关系,从而继续合作。2016年原告没有原因的停止向其供货,所以双方一年没有业务往来。如果原告终止与其合作,应提前告之,被告需要把货返回原告,而原告需要把各种LOGO版返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签署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67072.43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签署还款计划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金额277287.93元,经原告同意被告只需还款22183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年底。被告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及其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了还款计划书确认还款时间及金额,就应该按照计划书约定时间偿还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218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1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签署还款计划系为了缓和关系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美尔耐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218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4元。由被告大连圣达厨具城艺珊酒店用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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