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康之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921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30号院17号楼五层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拓文,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2号楼1至5层101内407。
法定代表人:王甜甜。
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万七千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十万七千元,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第伍空间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万七千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55元,由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