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

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3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2863323。
法定代表人:陈电方。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24296。
法定代表人:石雨
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971 元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能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3执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王瑞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夏冬远